11月15日,正信光電發(fā)布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正信光電(被告)與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訴訟案件,經(jīng)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22)皖05民終2282號,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原告訴由:原告與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guān)系,原告是賣方,被告是買方。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原被告簽訂共計29份《電池片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多晶電池片。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發(fā)貨,所發(fā)貨物對應(yīng)貨款為人民幣503,741,191.59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全額增值稅發(fā)票。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尚有余款273,023,913.22元至今未付。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yīng)遵照執(zhí)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發(fā)貨義務(wù),被告欠付貨款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并由此向當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的請求及依據(jù):
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73,023,913.22元,利息44,764,855.3元(暫計算至2022年2月20日),及其后直至所有欠款還清之日的利息;
2、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22年9月29日,當涂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經(jīng)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金額為503,741,191.59元的增值稅發(fā)票均認可;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貨物的出、入庫單,也沒有提交相應(yīng)的物流清單;雙方當事人對于已付款項均沒有提交資金流水憑據(jù)。本案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并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22)皖0521民初781號之一。
判決結(jié)果如下:
1、駁回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2、本案移送公安機關(guān)處理。
上訴人不服當涂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521民初781號之一民事裁定,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上訴人安徽銀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78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上訴人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guān)的裁定。
2022年11月14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22)皖05民終2282號,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原標題:某企業(yè)上訴追討2.7億元光伏電池貨款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