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及說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chǎn)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3〕49號)發(fā)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記備案的項目,參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辦、政協(xié)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發(fā)
日期:2015-08-25 | [復制鏈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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