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劃歸第9類危險品;
2.所有鋰電池(組)須通過UN38.3測試;
3.對部分第9類危險品鋰電池運輸提供了例外條款;
4.對運輸樣品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5.旅客攜帶的日用類鋰電池的限制;
6.所有缺陷的電池或損壞電池均禁止運輸?shù)南拗啤?br />
二.鋰電池出口包裝和文件要求:
1.不考慮例外的情況下,這些電池必須遵守規(guī)則里(DGR 4.2適用的包裝說明)的限制進行運輸。它們必須依據(jù)適用的包裝說明指導裝在DGR危險品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UN規(guī)格包裝里,并在包裝上完整的顯示對應編號。
2.符合要求的包裝,除標有適用的正確運輸專用名稱和UN編號的標記外,還必須貼9類危險性標簽。
3.托運人須填寫危險品申報單,提供相應的危包證。提供獲得認證的第三機構出具的運輸鑒定報告,并顯示為符合標準的產(chǎn)(含UN38.3測試,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三.鋰電池出口標簽的使用要求
對于按照普通貨物運輸?shù)匿囯姵兀b箱必須粘貼鋰電池標簽。對于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如果包裝件內的設備含有多于4個電池芯或2個電池時,必須粘貼鋰電池標簽。
電池標簽必須是彩色(外框紅色)的不干膠膠貼紙(黑白的電池標簽不行,直接印在包裝盒上的標簽不行,A4紙打印的標簽不行)。
電池標簽上必須要有緊急聯(lián)系人電話及星號地方依電池類型填 LITHIUM ION BATTERY或LITHIUM metaL BATTERY。收發(fā)貨人信息,“OVERPACK”字樣,ATTANTION說明,這三個標簽都可以用A4紙打印出來。
原標題:鋰電池出口香港,陸運報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