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美國商務部9月30日對對7月30日的終裁結果做出更正,尚德無錫及尚德洛陽被指出POR期間對美有出貨記錄。并指出,無錫尚德和洛陽尚德不符合單獨費率地位。
9月30日,美國商務部USTR在《Federal Register - 聯(lián)邦公報》上公布了一則更正信息,更正之前發(fā)布的2016-2017年度光伏雙反稅率第五輪裁決結果– 殃及尚德。
2019年7月30日,美國商務部USTR在《Federal Register - 聯(lián)邦公報》上公布了2016.12.31-2017.7.30期間中國太陽能電池、組件雙反稅率第五輪復審最終裁決結果:
1.浙江正泰(2.67)、東方日升(4.79),阿特斯、協(xié)鑫、ET-Solar、橫店東磁、晶澳、深圳珈瑋、晶科、光為、無錫嘉瑞、寧波啟鑫、上海比亞迪、深圳拓普、蘇美達、英利、向日葵等公司稅率為4.06;
2.安吉DaSol、樂葉、寧波ETDZ、嘉興上澎、杭州唐能、尚德無錫及洛陽、浙江公元、隆基等公司被裁定為沒有對美出貨記錄;
時隔兩個月后,美國商務部USTR發(fā)布公告,對7月30日的終裁結果做出更正:
尚德無錫及尚德洛陽被認定在上述期間有對美出貨記錄。
USTR指出:我們錯誤地將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洛陽尚德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列入了“沒有商品在購買許可證POR期間運往美國”。盡管在初步結果中,尚德聲稱在POR期間沒有被調查商品的出口、銷售或進口,事實上,其在POR期間向美國出售了被調查商品。
USTR的初步調查結果是基于無錫尚德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美國出售被調查商品的記錄證據(jù)。
“我們?yōu)闊o錫尚德提供了機會來討論我們記錄在案時的證據(jù),同時也為無錫尚德提供了機會來提交一份關于我們初步調查的案件摘要。結果,無錫尚德沒有對證據(jù)發(fā)表評論,也沒有提交案情摘要。因此,我們沒有任何依據(jù)判定“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洛陽尚德電力有限公司的無裝運索賠或初步認定該公司不符合單獨費率”,也不打算改變我們的初步決定。當我們將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洛陽尚德電力有限公司列入我們本報告期內未向美國運送被調查商品的公司名單時,我們犯了錯誤。
因此,我們正在更正最終結果,我們繼續(xù)發(fā)現(xiàn),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洛陽尚德電力有限公司事實上在購買許可證期間向美國運送了被調查商品,所以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洛陽尚德電力有限公司不符合單獨費率地位,須參照中國范圍實體稅率 - 238.95%。”
原標題:美國商務部更正2016-2017雙反稅率第五輪裁決結果 殃及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