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的管理壓力與緩解措施
用地審批的低效率也是土地管理部門頗感壓力的一件事,為此國土資源部自發(fā)布《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8號)后,又陸續(xù)頒布了《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jiān)管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8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路、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jiān)管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1〕30號)、《關于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77號),意在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優(yōu)化簡化土地報批程序和條件、切實提升用地審批效率、降低非法用地案件數量。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文件逐步確定:建設項目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先行用地。
國土資發(fā)〔2012〕77號文規(guī)定:對于已通過部用地預審、項目批準立項并完成初步設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屬于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因工期緊或受季節(jié)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申請用地時,必須說明擬用地符合預審要求和土地使用標準,權屬清楚,地類、面積準確;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應征得農民同意并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fā)生信訪問題和突發(fā)事件。
向國土部申請先行用地的,應當附以下材料: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請示文件;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或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文件;
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先行用地有關情況的說明及承諾(說明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關情況,承諾動工前將征地補償費發(fā)放到被征地村組和群眾及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fā)生信訪問題和突發(fā)事件,并附建設單位撥付征地補償費用的憑證、被征地村組和群眾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的意見);
請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圖。
雖然文件自2012年已開始實施,但申請先行用地的項目仍以高鐵、高速公路、大型水利項目為主,很多能源項目并未辦理先行用地。您是否正在為項目建設用地的事發(fā)愁,還不趕緊去申請先行用地!
用地審批程序的改革建議
不知各位是否有疑問,本人一直沒想清楚其中的道理:不管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還是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在投資規(guī)模上有區(qū)別,但如何能斷定國家重點一定比地方重點重要?既然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辦理先行用地,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是否可借鑒執(zhí)行?遺憾的是,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或者普通建設項目的先行用地,目前并沒有政策依據。
本人認為,國土部可借鑒其他職能部門(如國家發(fā)改委、環(huán)保部)下放土地批準的權限,轉而以嚴格檢查、區(qū)域限批等方式加強事后監(jiān)督。當然,土地預審可以保留原來的審批層級。如上文所說,經土地預審的項目,用地的可行性已基本得到保障,接下來應重點關注用地程序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
實際上,國土資發(fā)〔2012〕77號文已明確由市縣土地部門、省級國土部門分別負責用地申報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用地組卷報批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好實質性審查職責,對審查內容和意見的真實性、合法合規(guī)性負責;部重點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復核性審查,必要時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實地核實。”本人認為下一步的改革可以取消國土部的“復核性審查”,才能進一步節(jié)約管理成本、提升土地審批的效率、落實地方政府在用地審批中的主體責任。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陽光工匠光伏網】官方微信
投稿熱線:0519-69813790 ;投稿郵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