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創(chuàng)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0,000元,支付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000元。 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訴訟結果對公司的影響,中創(chuàng)新航表示,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涉訴產品處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該公司更優(yōu)性能的新款產品迭代。本公告之判決為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該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的有效性也尚處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法院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原標題:中創(chuàng)新航被判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停止銷售相關產品 賠償35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