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通常建設單位與廠方采用屋頂租賃方式合作建設,廠方擁有廠房所有權,建設單位擁有太陽能設備物權。在長達25年的運營周期內,如果廠方將廠房整體轉讓給第三方(宋都建投公司),然后宋都建投公司單方面拆除0.54MWP屋頂光伏設備,建設單位是否能夠索賠投資損失及發(fā)電量損失?
參考案件: (2021)豫0202民初605號
關鍵信息:
一、參考案件中,2015年9月,源康公司與迪臣公司簽訂了《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約定源康公司在迪臣公司屋頂實施‘珠璣巷屋頂54千瓦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屋頂租賃期限為25年,此25年內源康公司對本光伏項目擁有所有權。
二、2015年9月,源康公司與新耀公司簽訂了《光伏發(fā)電項目樁安裝施工協(xié)議》,新耀公司負責施工安裝,綜合單價方式:單價14元/w,總價756000元(14元*0.54MWP)。2015年11月該光伏項目建成后并入國家電網(wǎng)。
三、2018年7月,迪臣公司將珠璣巷項目整體轉讓給宋都建投公司。2019年5月,迪臣公司告知源康公司珠璣巷房產(chǎn)已全部轉讓,此前簽訂的《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現(xiàn)已無法履行。2020年6月,宋都建投公司對珠璣巷項目進行了改造,單方面拆除了光伏發(fā)電設備。
四、法院判定,1、珠璣巷項目轉讓后,《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權利義務也一并轉讓給宋都建投公司。宋都建投公司作為合同繼受者應當繼續(xù)履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但其在珠璣巷項目改造中單方面拆除了光伏發(fā)電設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的投資損失及支付電費。2、結合該光伏發(fā)電站已運營近五年的情況,法院酌定宋都建投公司賠償70%的投資損失,即52萬元,并按原合同約定向源康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電費4.5萬元,合計57萬元。
結論:在長達25年的運營周期內,廠方將廠房整體轉讓給第三方(宋都建投公司),第三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權利義務。如果宋都建投公司單方面拆除0.54MWP屋頂光伏設備,建設單位能夠索賠投資損失及發(fā)電量損失。
原標題:25年屋頂光伏,廠房新業(yè)主單方面拆除光伏設備,是否能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