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能源署(Danish Energy Agency)拒絕了根據開放計劃建設新的海上風電場的幾項申請,因為這些項目與已確定并保留給未來國家拍賣的區(qū)域重疊。
在2022年4月初至2022年6月20日期間,丹麥能源署共收到了27份開放計劃下新的海上風電項目申請。該機構稱,至少有4家開發(fā)商提交了15份申請。
丹麥能源署發(fā)現(xiàn),已提交可行性研究許可申請的大量項目與預留給政府招標的區(qū)域重疊。
有關申請已經在Aalbæk Bay、Esbjerg、Falster、Hanstholm、Hirtshals、Stevns、Tønder和Djursland等地區(qū)提出。
丹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規(guī)定,據開放計劃提交的項目不能完全或部分地與國家先前確定并為未來招標保留的區(qū)域重疊,必須被予以拒絕。
在此基礎上,丹麥能源署還取消了Hanstholm、Stevns和Falster海上風電項目的權威聽證會。
根據開放計劃,開發(fā)商可以自行選擇項目場址并提交申請,而不是在特定地點和特定規(guī)模的項目上競爭,后者通常是通過專門的州招標來提供的。
通過這一程序,項目開發(fā)商可主動提交申請,以獲得在其選定地區(qū)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許可。
要建設這些項目,海上風電開發(fā)商需要從丹麥能源局獲得三個許可證:可行性研究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電力生產許可證。隨著項目的進展,每個許可證都是下一個許可證的先決條件。
首先,項目開發(fā)商必須主動提交一份許可證申請,以便在選定區(qū)域進行初步審查。申請必須至少包括項目描述、初步調查的預期范圍、渦輪機的大小和數(shù)量以及項目地理選址的限制。在開放式項目中,開發(fā)商支付與陸地的電網連接費用。
丹麥能源署表示,開放項目不能指望在已確定為用于海上風電場的地區(qū)獲得批準。
在開放式程序下,風電場生產的電力將獲得與陸上風機同等水平的價格溢價。溢價為250丹麥克朗/兆瓦時(33.6歐元/兆瓦時),高于市場價格。如果補貼的市場價格超過580丹麥克朗/兆瓦時,補貼將相應減少。
原標題:丹麥拒絕多個海上風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