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按照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guī)則的復函》(發(fā)改辦體改〔2021〕837號)要求,正式印發(fā)《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guī)則(試行)》(下稱《交易規(guī)則》)。根據《交易規(guī)則》,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覆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和內蒙古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全部省間交易,參與主體覆蓋所有電源類型。這也意味著,我國新能源現貨交易迎來重大變革。
如何平穩(wěn)實現新能源進入現貨市場,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熱點話題。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看來,完善的“配額制”是保障新能源平穩(wěn)“入市”的最有效手段。
當前我國實行的“配額制”全稱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始于2019年國家發(fā)改委、國家能源局發(fā)布的《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根據《通知》,承擔消納責任的主體共分為兩類:售電企業(yè)和電力用戶,即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yè)、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以及通過電力批發(fā)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
馮永晟認為,現行配額制所涵蓋的市場主體有待進一步明晰。“目前看來,現行的配額制度并非針對所有市場主體,而且主要是以省為單位進行考核。由于從中央到地方進行層層分配,最終涉及到電網公司、售電企業(yè)、自備電廠等,有發(fā)電側、電網側,還有用戶側,其實是缺乏清晰標準的。讓配額真正到達具體用戶,才能起到約束作用。”
“同時,對于市場主體的考核內容也可以進一步擴大。不僅是新能源電量的消納,考核主體還可以直接承擔相應的新能源裝機容量義務。在最終結算時,只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系數設置,將容量折算成電量即可。”馮永晟介紹,美國得克薩斯州在最初實行配額制時便采用了類似的方式,大大促進了可再生能源消納。
此外,馮永晟認為,當前國內雖有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的考核,但對大多數市場主體而言,能否完成配額考核,很大程度上決定權并不在用戶側,而是握在電網公司的手里。“電網去分解、去配比,說你消納了多少就是多少。用戶并不清楚自己消納了多少新能源。換言之,如果靠電網的常規(guī)分配就能完成可再生能源的消納任務,用戶不可能自己主動去找新能源發(fā)電企業(yè)簽署交易合同。”
不僅如此,按照現行規(guī)定,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消納責任權重按省級行政區(qū)域確定,按年度對各省級行政區(qū)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統一測算。馮永晟坦言,由于配額指標每年都會發(fā)生變化,客觀上并不能給相應的市場主體提供確定的信息參考。“事實上,國內很多市場主體往往在臨近配額考核最后期限時才開始突擊采購可再生能源電量,今年的考核完成了就行,僅此而已,根本不談明年,更談不上長遠的考量。市場主體多數情況下沒有動力去加大投入,保障未來義務的完成。”
馮永晟進一步解釋說:“為什么有些國家的配額指標分配以后,用戶會主動找新能源發(fā)電企業(yè)去簽署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期的合同?主要是因為用戶知道配額加在身上是固定的,每年必須要完成這么多。新能源發(fā)電企業(yè)有了這樣的客戶,才可以簽訂真正市場化的雙邊中長期協議。有了這樣相對穩(wěn)定的收益保障,企業(yè)才能放手去參與現貨交易,形成良性循環(huán)。”
原標題:新能源電力省間現貨市場大幅擴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