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資基礎不成立。
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交易結構成立的基礎,民用樓房共有屋頂使用權的不清晰,商用屋頂所有者、使用者、投資者關系的不清晰,決定了投資基礎的不成立。
投資基礎的不成立根本決定著投資的不成立。
第二,城市分布式光伏建設市場狹小。
商用屋頂和個人屋頂構成了分布式
光伏需求的全部,前者面積小于后者。
商用屋頂?shù)墓┙o情況應是所剩不多。1999年開始的三年四期“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兩個光伏扶持項目的實施,已經(jīng)使得城市和開發(fā)區(qū)可用商用屋頂所剩不多。如果按照已批全部6GW計,已經(jīng)占用商用屋頂面積為1.2億平方米。
個人屋頂?shù)墓┙o情況是微乎其微。城市中只有別墅適合建設個人屋頂電站,中國的別墅數(shù)量是極為有限的。同時他們對電價變化的敏感彈性是最低的,他們不是
光伏發(fā)電的主要推動者。占城市個人屋頂最大比例的是樓房,正如前面分析,這部分個人屋頂是不具備大規(guī)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的條件的。
總之,在多元風險中,其它風險都可以逐步化解,但是項目建筑物的法律地位問題是在現(xiàn)有環(huán)境下無法解決的問題,特別是構成中國城市的主要建筑物——樓房。這決定了現(xiàn)有的以城市為主的分布式光伏發(fā)展模式不成立。
美國的分布式光伏所以較快提升,從法律角度看,住宅是以獨立房屋為主;從投資角度看,Solarcity的租賃方式是有市場的。這些,在中國城市都是不可能復制的。